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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了“责任统筹”,侵权人可以免责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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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了“责任统筹”,侵权人可以免责吗?

买了“责任统筹”,侵权人可以免责吗?

一场突如其来(tūrúqílái)的车祸导致张大姐左腿伤残,又(yòu)因为所谓的第三者责任统筹合同让她陷入“赢了(le)官司拿不到钱”的困境,经检察机关(jiǎnchájīguān)依法监督,这起赔偿案终获改判。近日,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检察官回访了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当事人张大姐。张大姐告诉检察官:“我已经拿到了部分赔偿,安装了假肢,基本生活也(yě)有了保障。” 2021年1月,张大姐骑电动车途中被突然右转弯的大货车撞倒并碾轧,导致左腿截肢,经鉴定为(wèi)六级伤残。肇事司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(zérèn)。此前(cǐqián),王某的货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,在乙(yǐ)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了第三者(dìsānzhě)责任统筹。案发后,张大姐将王某及上述两家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(péicháng)医疗费、误工费、假肢安装费、后续康复费等共计120余万元。 同年6月,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,认定(rèndìng)张大姐的损失总计为(wèi)112万余元,由王某投保的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(jiāoqiángxiǎn)范围内承担12万元,乙汽车服务公司在第三者责任(zérèn)统筹限额内赔偿100万元,免除肇事司机王某的赔偿责任。 然而,除了甲保险公司赔付的12万元外(wài),张大姐迟迟没有拿到剩余的赔偿款(péichángkuǎn)。经向法院申请执行(zhíxíng),她发现乙汽车服务公司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。 “100万元的赔偿款没有着落,肇事(zhàoshì)司机也不用赔,这钱到底该找谁要啊!”2024年1月,张大姐在(zài)家人的陪同下来到淮安市某区检察院(jiǎncháyuàn)申请监督。 受理案件后,检察官把调查目光集中在第三者责任(zérèn)统筹上。“第三者责任统筹到底是不是保险?”保险法规定,设立保险公司(gōngsī)需经国务院保险监管(jiānguǎn)机构批准(pīzhǔn),并列明了严格的准入条件,目的就是保障(bǎozhàng)理赔能力。而乙汽车服务公司(fúwùgōngsī)的营业执照显示,其经营范围不包含财产损失保险、责任保险(zérènbǎoxiǎn)等业务,设立时也未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,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均不符合法定要求。经查,截至2024年2月,该公司在全国涉及700余个诉讼,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(bèizhíxíngrén)100余次,并没有赔偿能力。 第三者责任统筹实质上是(shì)运输企业之间的“行业互助协议”,目的是提高运输企业的抗风险能力,并不是真正的保险。然而,乙(yǐ)汽车服务公司却利用司机贪便宜的心理,以“保费仅是商业险的一半”为噱头,诱导司机“投保”。检察官告诉记者,这种行为不仅(bùjǐn)让司机误以为转移了(le)风险,更(gèng)让受害人陷入“赢了判决执行难”的困境。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,机动车(jīdòngchē)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(bǎoxiǎnrén)在(zài)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(péicháng);不足部分,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;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,由侵权人(qīnquánrén)赔偿。 该案中,乙(yǐ)汽车(qìchē)服务公司并非(bìngfēi)保险机构,所谓的第三者责任统筹并非保险。原审法院据此判令乙汽车服务公司赔偿张大姐损失,并驳回张大姐要求侵权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,属于适用法律错误。 2024年4月,经下级检察机关提请,淮安市检察院依法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(tíchū)抗诉,法院再审后改判由王某承担赔偿(péicháng)责任100万元。同年10月,王某和张(zhāng)大姐达成赔偿协议。 目前,张大姐已拿到赔偿款(péichángkuǎn)56万元,剩余赔偿款由王某每月给付张大姐2200元,直至全部(quánbù)赔偿到位。 案件办结后,淮安市检察机关(jiǎnchájīguān)联合交通部门,向营运车主群体开展“警惕空壳统筹”专项普法,提醒车主第三者(dìsānzhě)责任统筹不是保险,引导他们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投保商业(shāngyè)第三者责任险(zérènxiǎn),真正筑牢法律防护网。 第三者(dìsānzhě)责任统筹不是保险 第三者责任统筹是交通运输行业内部的一种互助行为,车主(chēzhǔ)或运输公司交纳费用后,经营第三者责任统筹业务的公司按合同(hétóng)约定(yuēdìng)提供事故赔偿保障,对成员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,共同抵御风险。不(bù)过,第三者责任统筹不属于(shǔyú)保险,也未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认可。司法(sīfǎ)实践中通常认为,第三者责任统筹合同为普通民事合同,不适用保险法相关规定。 本案中,乙汽车服务公司在推销第三者责任(zérèn)统筹业务时将“统筹”模糊为“保险(bǎoxiǎn)”,进而以低价诱导肇事司机王某购买。检察机关对原审法院将第三者责任统筹错误认定为商业保险,并错误认定赔偿主体的判决(pànjué)依法(yīfǎ)监督,让侵权人(qīnquánrén)依法承担侵权责任,有力维护了张大姐的合法权益。 (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(qū)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孟海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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